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詹浩志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複代理人   廖壽民
複代理人   徐佩榆
被   告  陳國晃
被   告  陳洽滄
被   告  陳國珍
被   告  陳厚坤
被   告  陳永慰
被   告  陳國棟
被   告  趙霖
被   告  陳錐如
被   告  陳錐湖
被   告  陳志峰
被   告  陳童超
被   告  黃翠珠
被   告  陳柏承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富
法定代理人  蔡惠娟
前列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慧
被   告  詹江 素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伯壽
被   告  蔡阿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朝旺
被   告  吳進枝
被   告  吳新晃
被   告  吳新嵩
被   告  吳家慶
被   告  吳家榮
被   告  林基斌
            號
被   告  林秀雄
被   告  林志忠
被   告  林振偉
            號
被   告  林志良
被   告  林志田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雲
被   告  林金生
受告知訴訟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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