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78號
原 告 廖任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莫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78號
原 告 廖任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莫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