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謝美月
債 務 人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以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
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具有合會會款新臺幣(下同)735,
000元之請求等情,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名單影本2紙、被告
交付會款所載金額影本1紙、合會名義人授權同意書3紙為
憑,復為被告於100年3月9日本院100年度虎簡字第16號
給付會款案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可證,可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又
就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固已釋明其向債務人催繳債務時,
債務人均借詞推託,且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已遭他債權人
林廖蝶 聲請強制執行(亦為給付會款案件),執行所得金額
共計3,713,000元,經本院執行處做成分配表,定於100年
3月17日實行分配,債務人可領回376,613元等情,並提出
本院100年2月18日雲院恭99司執壬字第17491號函、本院
99年度司執字第17491號執行分配表影本1紙為證,然此部
分之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釋
明不足之部分,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補足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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