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祐奾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相 對 人 新家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家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祐奾准予暫免裁判費之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
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新家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資力審查表及予以扶助決
定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因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所為訴訟救助之聲
請,爰予准許,並參酌聲請人之資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