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主文0000-0000A應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壹日起予以羈押叁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本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尚在審理中。茲本院據證人00000000及00000000-0前於警、偵訊之證述,且有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附卷可稽,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且據證人00000000-0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為確保本案審理及日後可能執行之順利進行,被告經核既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爰命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予以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