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江信宏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江浮雅 法定代理人 江滿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江浮雅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調取臺中市○○區○○段第535、535-1、536、536-1、537、537-1地號土地於民國99年10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其中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記載之買賣價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39,942元,依原告起訴主張之應受分配款比例48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96,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