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呂正雄(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號、本院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九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八九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其中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法院欄)誤載「臺中地院」應更正為「中高分院」等語),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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