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王丕垣 被告 王高榮
王健賀 王健勝 王吉弘 王健泉 王建連 梁一郎 王健旺 吳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高榮、王健賀、王健勝、王吉弘、王健泉、王建連、梁一郎、王健旺、吳玉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面積4,592.96平方公尺,本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700元,原告對該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64,651元(4592.96×3,700×1/3=5,664,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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