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峻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3號、100年度執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嘉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峻嘉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無誤,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