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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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林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石企業有限公司、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