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陸零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8年度毒偵字第6205號、第66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淨重為
0.608公克)暨其包裝袋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5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205號、第66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941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413公克),有該醫院民國99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5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6205號卷第34頁)附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95公克),有該醫院民國99年5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1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6665號卷第28頁)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合計檢驗後淨重為0.608公克)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