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839號原告 林雅琴 被告 林昆平 上列被告林昆平因家暴傷害案件(100年度簡字第87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