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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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亞美歐生化│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31日│20,170元│CA0000000││││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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