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9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法定代理人 賴宗安 訴訟代理人 劉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盛業實業有│國泰世華商│100年6月30日│20,797元│CN0000000││││限公司楊文│業銀行板橋│││││││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