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李汶哲 施吉安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趙法官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李汶哲 施吉安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趙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