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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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74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00㎡=
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