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經查: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712,8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