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8日前某日、
於不詳地點,提供台北富邦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密碼予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經轉交予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98年8月19日10時許,由該集團之成員在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要出售低音號(音樂器材),致原告陷入
錯誤,而於98年8月19日21時1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7000元,至被告上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原告轉帳後發覺
有異,始知受騙等語。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
1萬元(內含匯款損失7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案三聯單1份、轉帳交易結果
表等件為證。被告雖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然其已因上開幫助詐欺行為,
經判處罪刑確定,有判決書(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395號刑
事判決)足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訛,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原告因
被告前揭幫助詐欺行為,遭詐騙集團詐騙7000元而受有損害
,業經認定如前。又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確與自稱網路賣
家之不詳嫌疑人,以MSN表示渠欲購買樂器之意願,遂與對
方約定交易後,因而轉帳匯款7000元至對方指定帳號內...
云云詐騙,其精神表意自由確受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依上引規定,原告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院審酌原告
受詐騙金額及其年齡,並詐騙集團種種詐騙手段政府已不斷
透過平面及電子媒體宣導等一切情狀,認其所受精神上損害
,以3000元為相當,逾此範圍,尚非有據。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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