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茂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茂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秋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陳秋茂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秋茂均有曾因案遭通緝之前案紀錄,亦有事實足認被告陳秋茂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陳秋茂具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陳秋茂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自民國110年3月19日起執行羈押、110年6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三、茲因被告陳秋茂之羈押期間將於110年10月19日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陳秋茂,並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陳秋茂涉有上開犯罪之罪嫌仍屬重大,復酌被告陳秋茂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人遇重刑之審判或執行,常有畏罪逃亡或棄保之高度可能,遑論被告陳秋茂自83年、84年至10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有多次通緝紀錄。從而,有事實足認被告陳秋茂有因本案而逃亡之虞,堪認被告陳秋茂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考量被告陳秋茂販賣第二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陳秋茂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祛除前開逃亡之疑慮,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是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認被告陳秋茂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繼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江永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