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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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奇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奇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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