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境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
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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