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91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方若穎
被   告  葉育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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