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瑄嬪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30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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