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黃昱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如上開各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各不相同,則應陳報擬通行
  各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