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10號
原   告  盧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煥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