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德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徐文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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