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秦美珠
       許坤龍
       張瑄銘
       彭閎洋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
      雷 麗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慶德
       張林新娣
       張逸柔 (原名 張梅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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