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昇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7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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