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昇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7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