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吳煌祥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5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5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部分,自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