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黃志鵬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三田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
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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