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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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與原告訂立綜
合消費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借
款自期限自95年3月1日起至102年3月1日止,共分84期,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第1個月起至第6個月止,採年息2.
6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採年息2.88%固定
計息;第2年起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1.75%機動計息。若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外,原告並得依借
據第7、8條之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並提前終止契約。詎料被告自98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現尚欠307631元及自9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91﹪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不置
理等情。
三、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消費
放款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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