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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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簡上第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俊愷
送達代收人 王玉珊 律師會話短期補習班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賴俊愷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賴俊愷,係律師事務所法務人員,並非律師,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且非在本院轄區登錄執業律師臨時業務需要所委任,為避免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禁止賴俊愷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B法官李承訓~B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