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關於「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將該標的物遷移::。」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不得任意遷移」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將該標的物遷移::。」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白自。⑵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等在卷可資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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