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華鐵櫃行法定代理人 李國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崧丞企業有限公司陳薰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崧丞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陳薰芳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陳薰芳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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