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正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2日│100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6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00號│100年度偵字第443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6號│100年度訴字第607號│100年度訴字第848號││實├───┼───────────┼───────────┼───────────┤│審│判決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10日(聲請書│100年10月31日│││││誤載為同年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6號│100年度訴字第607號│100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確定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30日│100年10月3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293號│100年度執字第2294號│100年度執字第2850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8日│100年4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109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77號│││實├───┼───────────┼───────────┼───────────┤│審│判決日│100年11月29日│101年2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7號│101年度訴字第77號│││決├───┼───────────┼───────────┼───────────┤││確定日│100年12月20日│101年3月1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5號│101年度執字第7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