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代 理 人 施勝民
相 對 人 黃瓊瑤
林淑美
代 理 人 黃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聲字第1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鳳小字第三七三
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
件105年度鳳小字第373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之原告,其具
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年5月19日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
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