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33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鍾志崗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吳鑫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
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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