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龍川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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