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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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楊承翰
被 告 蔡咏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向原告承租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道○段○○號之房屋,租賃期間為105年12
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9日止(下稱系爭租約),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23,000元,租金應於每月10日前繳納,押金
23,000元。詎被告自108年11月開始拖欠租金或僅支付部分
租金,至109年4月即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原告先於
109年5月7日以存證信函為催告繳付租金之通知,並於同
年月19日再以存證信函對被告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
系爭租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繳付直至109年6月15日被告
搬離日房屋之日止尚欠之租金,扣除被告陸續已給付之款項
及押租金後,尚欠5,000元。
㈡另被告竟基於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05年12月2日至
109年6月15日間某時許,以不詳方式毀損該屋客廳與廚房
間之拉門、廁所門板及冰箱均有明顯抓痕、流理台櫃體抽屜
有非正常使用損壞、櫃體發霉、廁所地面留有動物之排泄物
、廁所天花板留有大量不明蟲卵、浴室大理石地板有嚴重無
法清洗之污漬、床墊留有大片污漬及臭味致不堪使用,其中
原告針對拉門部分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10年度中簡字第320號有罪判決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行
為,支出拉門門板維修費用26,500元、床墊費用7,000元、
清潔除臭消毒費用15,000元,以上共計48,500元,被告自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積欠之租金5,000元及原告因被告之毀損所受損害48,500元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原先在承租期間都沒有欠租,但後來因疫情關
係伊沒有薪資收入,調解時原告不同意伊分期給付;原告約
在6月15日點交返還房屋,伊在6月10日就離開了,伊自行拍
照後將照片傳給原告,並將鑰匙放在管理室,由伊拍攝照片
可見,未如原告所述有髒亂、毀損之情,當時刑事部分伊因
為沒有收到通知所以沒有去開庭,內容很多伊都不能接受等
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5年12月2日與被告簽訂系爭租約,由被告
承租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
110年12月9日止,每月租金23,000元,詎被告自108年
11月起房租就有拖欠的情形,109年4月即積欠租金達2個
月以上,經原告催繳租金後再以存證信函對被告為終止系爭
租約之意思表示,扣除被告所提給付租金明細之金額後,尚
欠5,000元等情,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暨收
件回執、LINE對話紀錄及房客付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另原告主張被告毀損該屋客廳與廚房間之拉門、房屋多處髒
亂、發霉、污漬、床墊留有大片污漬及臭味致不堪使用,並
支出拉門門板維修費用、床墊費用、清潔除臭消毒費用,共
計48,500元等情,業據提出維修估價單、電子發票明細、報
價單及照片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聲拘字第814號、109年度偵字第32930號、109年度偵
緝字第1586號、110年度執字第7012號、本院刑事庭110年度
中簡字第320號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被告固抗
辯:伊未與原告辦理點交房屋,但有自行拍照,並將鑰匙放
在管理室,依其當時拍攝照片,未如原告所述有髒亂、毀損
之情,當時刑事部分伊因為沒有收到通知所以沒有去開庭,
內容很多伊都不能接受云云,並提出照片為證。經查,由兩
造之LINE對話紀錄以觀,原告曾於109年5月31日兩度詢問被
告點交房屋之日期與時間,復又於同年6月14日再度詢問被
告何時點交房屋一事(見本院卷第41頁、刑事中簡卷第109
頁),被告就點交日期、時間均未予回應,即逕自搬遷離去
,是以兩造未能確認系爭房屋返還時之狀況,係可歸責於被
告之事由所致。又被告雖舉出照片為證,惟被告所提照片均
係從遠處拍攝,並非房屋所有室內設施之細部照片,拍攝範
圍僅拮取部分範圍,難以確定房屋內部全貌及詳細狀況;況
且,原告所提毀損、髒污部分之門片、主臥浴室、玄關櫃台
照片,均未見被告提出該處照片,被告亦未提出床包下之床
墊照片,尚無法證明上開部分並無毀損、髒污之情形;再者
,由被告所提照片,可見冰箱最後下層外表確有異樣(見本
院卷宗第193頁)、浴廁洗手台之地面亦有明顯髒污(見本
院卷宗第199頁),與原告所提照片所見冰箱最後下層表面
留有大面積抓痕、破損(見本院卷宗第83頁),浴廁洗手台
地面留有髒污(見本院卷宗第96頁)互核一致,是以被告否
認其交還系爭房屋時有髒亂、毀損之情,不足採信。
㈢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
充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民法第421
條、第4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承租使用
系爭房房屋使用,每月租金23,000元,於每月10日前繳付,
依前揭法律規定及系爭租約之約定,被告即負有給付租金之
義務,而被告自108年11月起即未按期給付租金,扣除被告
陸續已給付之款項及押租金後,尚欠5,000元。從而,原告
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㈣復按系爭租約第6條第1款約定:乙方(承租人即被告)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
形外,因被告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見本
院卷第25頁)。本件被告承租使用系爭房屋,未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致系爭房屋設備及床墊留有嚴重髒汙、明顯
磨損、抓痕等,均非房屋正常使用下所有之損耗,原告依上
揭租約約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系爭
房屋維修費用、床墊費用及清潔費用共計48,500元,有估價
單、發票及報價單在卷可稽,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48,500
元,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3,
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行。又原告雖聲
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被
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
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
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為被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友維 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