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王金星
被 告 何益奇
賴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零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