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27號
原告 陳燕玲
被告 謝沅宏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被告 蘇金讀
訴訟代理人 蘇瓊蘭
被告 蘇泰
梁蘇秀英
林 蘇秀貞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慶林
被告 謝進中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盟億
被告 蘇玉鳳
王 吳彩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仲賢
被告林 邱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瑞泰
被告 張慶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張美英 之遺產管理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黃邱秀麗
許 李秀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