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27號

原告 陳燕玲

被告 謝沅宏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被告 蘇金讀

訴訟代理人 蘇瓊蘭

被告 蘇泰

蘇國楨

蘇國欽

謝文德

蘇阿亮

蘇俊德

蘇文

蘇登強

蘇馥茂

蘇麗雀

楊欣儒

李蘇秀蘭

蘇誌鵬

梁蘇秀英

蘇秀貞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慶林

被告 謝進中

謝進榮

蘇敏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盟億

被告 蘇玉鳳

蘇進富

蘇銘鴻

吳明印

吳明福

吳明審

吳彩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仲賢

被告林 邱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瑞泰

被告 張慶儒

張佳文

沈瑞元

沈智鎬

沈鉫昌

張美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張美英 之遺產管理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黃邱秀麗

邱綉儀

邱美秀

邱美蘭

邱美芬

邱憶淳

邱銘興

邱輝堂

邱榮男

邱林素香

邱圓容

邱崑明

邱崑山

邱開春

邱文福

李蔡秀娥

錢皖君

錢立君

錢秀芳

李秀音

許文期

許文枝

許文生

許慶源

許來福

許麗華

許芙蓉

吳鎮山

吳彥霖

吳亭儀

吳榮坤

吳政賢

吳麗真

曾慶輝

曾春梅

曾春蘭

曾瑞華

蘇許梅片

蘇水益

李蘇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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