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82號
原 告 廖婉晴
廖弘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
複代理人 顏寧 律師
被 告 廖學鉒
兼法定代理人 廖嘉哲
被 告 廖學查
廖嘉賓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14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依被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計算
之不當得利數額,並以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