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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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一)甲○○受僱於新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乙職,於96年8月2日下午3時許,為上開公司駕駛貨車載運,執行載運飼料業務途中過失肇事。(二)被告在警方處理人員前往現場時,因報案人未報名肇事人姓名,尚未發覺被告犯罪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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