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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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臺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宇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61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