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在交付受款人前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乙○○│屏東縣里港鄉│97年3月7日│新台幣178,000│FA0000000│││││農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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