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訴人 蔡清源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上訴人 李東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有房屋坐落在其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萬2,436元及自106年1月1日起按年給付29萬128元,其中按年給付29萬128元地租部分,係屬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90萬1,280元(計算式:290,128×10=2,901,280),再加計122萬2,436元地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12萬3,716元(計算式:1,222,436+2,901,280=4,123,7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887元,扣除已繳1萬3,177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7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賴淑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