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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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許文濱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45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親中風,母親前因敗血症住院,被告父母現均在家中臥床,被告大哥為身心障礙者,家中除大嫂外,無人可照顧父母,請求停止羈押,讓被告得以返家照顧父母等語。
二、被告被訴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硝 甲西泮 未遂罪,經本院準備程序訊問被告,被告坦認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但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未遂罪嫌,而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共計214.68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 梅碇 (92顆)、含有硝甲西泮之一粒眠(52顆)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被告涉犯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另考量被告於民國94年、97年、99年間均有通緝前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經本院於107年9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羈押之處分。
三、被告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遭羈押之原因,並無因上開家庭事由而消滅,況被告前有毒品前科,其為本件犯行時,當知將有受重刑訴追之風險,然其仍鋌而走險為本件犯行,足認其家庭並非影響被告行為之因素,是被告以家庭因素為由,辯稱其不會棄父母而逃亡云云,尚無足採。又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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