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潘斌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潘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即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潘斌不服原判決,因其當時另案在押而於民國107年8月22日經由監所長官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同年9月3日同經監所長官補提上訴理由,惟其上訴理由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僅稱「判太重不服判決」寥寥幾字,有刑事上訴理由狀在卷可查(參見本院第30頁)。經查原審就被告所犯為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該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五年以下,被告未就何以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月為太重的具體理由,形同全然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查被告業於107年11月20日具保停止羈押,有本院在監在押簡表可查,爰裁定命補正,就被告現住居所地通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