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訴人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瑩 訴訟代理人 黃正仁
狄彥君 律師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 律師
許美麗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
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古閔書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古旻書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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