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楊金成
楊簡阿軒 張宏碁 楊子寬 馮昱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余宏德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宏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楊金成、楊簡阿軒、張宏碁、楊子寬、馮昱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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